长春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2017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房地、工信、环保、质监、市容、科技、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制度,未经认定或者认定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推广、使用。
第十三条 销售、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砖生产项目。
第十五条 本市市区和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建设项目,禁止使用粘土砖。
第十六条 在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区域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粘土砖; (二)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中不得设计使用粘土砖;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通过违反规定采用粘土砖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要求的墙体材料进行施工,不得变更使用粘土砖; (五)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禁止使用粘土砖的规定实施监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粘土砖生产项目的,由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但罚款金额不得超过五十万元。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施工单位使用粘土砖进行施工的,处以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二)设计单位设计使用粘土砖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违反使用粘土砖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监理单位未按照国家、省和市禁止使用粘土砖的规定进行监理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