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借新还旧规定
法律主观:以新贷偿还旧贷,银行应该严格按照会计处理程序的规定划转款项,即新发放贷款先进入借款人帐户,然后由借款人出具转帐支票清偿到期贷款,严禁无借款人划款手续的前提下由银行直接扣收。
因为本金转据后,原欠利息变成“没娘的孩子”,对这部分欠息,银行无法证实其出处,就丧失了胜诉权;三是对转据前后,更换担保人的,银行要明确告知担保人,并让担保人出具“我单位愿为××单位以贷还贷合同提供担保”证明,并就协议内容以会议纪要形式,三方共同签字盖章,同借款合同书一并入档;四是对转据前后借款主体变更的,银行应当就借款主体前后变更的原因、时间及协商转贷内容作详细纪要,以备将来查法律客观:某些银行逆程序操作,即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签署借款合同,不仅正常情况下发放贷款这样操作,在有财产担保的贷款借新还旧时也是如此。
还有的银行在办理有抵押担保的借新还旧手续时,认为前一贷款已经有了登记手续,因此,只重签借款合同不重新签署抵押合同,对抵押登记手续不作变更。
为了防范抵押无效的风险,银行在办理“以贷还贷”贷款业务时应从严办理借新还旧的手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签署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主从合同的连接条款必须起到连接作用,除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可以先于借款合同外,一般情况下,必须先签借款合同再签担保合同,不得主从合同倒置。
借新还旧的抵押若属事后抵押性质,其效力则容易出现争议。
产生争议的依据有两个: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该抵押行为”。
“部分财产”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财产的多大比重也没有具体的标准,这就在客观上给法院处理纠纷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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