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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局关于贷款的规定

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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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局关于贷款的规定,第1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2号部门规章的有效性水平当前有效性发布日期:2010年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2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第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从事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遵循合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过程管理机制,针对每种贷款类型制定贷款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相应的贷款对象和范围,实行差别化风险管理,并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地域、品种、客户群体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的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贷款人不得发放无特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合理的借款人收入与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的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金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和调查第十一条申请个人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1)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3)申请贷款的金额、期限和币种合理;(4)借款人有还款意愿和能力;(5)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以书面形式要求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评估意见。

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的基本情况;(二)借款人的收入;(三)贷款用途;(五)担保人的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押物价值和流动性。

第十六条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贷款人可审慎委托第三方处理贷款调查中的一些具体事宜,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

贷款人不得委托第三方完成贷款调查的全部事宜。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时,贷款人至少应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的真实身份。

第三章风险评估和审批第十九条贷款风险评估应建立在对借款人现金收入分析的基础上,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将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通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估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管理。

第四章协议与分配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亲自签署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的诚信承诺、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设置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的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和公示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和操作。

根据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

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当核实抵押物登记情况。

有担保的个人贷款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员完成。

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加强贷款发放管理,遵循审贷分离原则,建立独立的贷款管理机构。

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 支付管理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三十五条 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

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

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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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会就个人告贷办理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答问近日,我国银监会对《个人告贷办理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方法》)揭露征求意见。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方法》有关内容答复了记者的提问。

问:《方法》出台的布景是什么?答:近年来,跟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开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活泼,个人告贷事务开展迅猛,仅2009年上半年就累计新增个人消费告贷6508亿元,比去年(2008年)同期多增3917亿元。

但相对于数量日益添加、品种日益多样的个人告贷现状和趋势,我国尚缺乏规范这类告贷的一致的办理方法。

商业银行个人告贷经营办理虽然取得了较为成熟的经验,但彼此之间缺乏一致的规范,面临较大的法令危险和名誉危险;一起,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个贷事务违规操作现象,特别是“假按揭”、“顶冒名”以及告贷移用等时有产生,不只严峻危害到告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到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影响到信贷对国民经济平稳较快添加的持续支撑效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添加、促开展、调结构、惠民生”的方针要求,提振个人告贷的决心,进一步加大信贷对扩内需的支撑作用,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维护告贷人和告贷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信贷文明,我国银监会在归纳学习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事务先进办理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本方法。

问:《方法》中对“个人告贷”是如何界说的?答:《方法》从维护个人告贷合法权益的角度将个人告贷界说为“个人告贷是指告贷人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的自然人,按约好条件提供告贷资金并回收本息的经营行为”。

《方法》包括了从告贷受理直至告贷回收的信贷活动全过程,涵盖了告贷活动中告贷人、告贷人以及买卖目标、中介机构等首要当事人行为,从操作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考虑进行准则组织。

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个人告贷办理的法规,也是银监会近两年一揽子告贷事务监管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问:《方法》的施行是否会添加个人告贷请求的难度?是否会按捺商业银行个人告贷事务的添加?答:《方法》不针对详细个贷事务品种的请求设置额外条件,而重在对告贷全过程的监测和办理,没有抬高个人取得告贷的门槛,因而不会对取得授信产生影响。

在告贷用处方面,着重不得发放无指定用处的告贷,明确施行告贷人受托付出或告贷人自主付出的方法对告贷资金进行办理和控制,实践上,现在的房贷、车贷等个人大宗消费品告贷在实践中现已依照此法付出。

一起,《方法》充分考虑了我国个人融资买卖实践情况,力求符合客观实践,在尊重方法共性规则的基础上,详细由各商业银行依照相关方针要求,施行个性化办理,拟定详细的办理细则和操作流程。

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方法》中的个人告贷详细条件和门槛没有新的变化,不只不会对商业银行个贷事务的合理添加产生按捺作用,而且由于《方法》对个人告贷付出方法的组织愈加有利于个人告贷的安全运用,反而会添加告贷需求人运用告贷的决心,一定程度上还将对商业银行个贷事务的开展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

问:为什么对个人告贷施行付出办理?是否会影响银行和告贷人的成本?答:《方法》对个人告贷施行告贷人受托付出和告贷人自主付出方法,是贯彻“实贷实付”告贷理念的详细表现,一方面能够有用监控告贷按约好用处运用,防备告贷移用危险;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顶冒名”等违规危害告贷人利益等情况的呈现,实在维护告贷人合法权益。

在告贷的付出办理上,原则上都施行受托付出,这在我国个人告贷中现已是比较遍及的惯例。

一起考虑到个人告贷中告贷人买卖目标的复杂性,《方法》中明确对难以事先确定详细买卖目标且额度不超越30万元的或买卖目标不具备条件有用运用非现金结算方法的,经告贷人同意,可采纳告贷人自主付出方法;对金融机构而言,虽然会添加事务操作的环节及人力成本,但由于告贷移用危险的削减,信贷质量将得到进步,归纳效益也将得到进步。

问:《方法》对个人告贷资金付出有哪些新的要求?答:一是明确要求告贷人应依照告贷合同约好,经过告贷人受托付出或告贷人自主付出的方法对告贷资金的付出进行办理与控制。

二是对告贷人受托付出、告贷人自主付出两种方法的前提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则。

三是明确要求告贷资金的运用需告贷人提出付出请求,所有个人告贷需依照合同约好告贷用处运用,告贷人有审查相关买卖资料及凭证的责任。

问:为什么要求告贷人有必要坚持面谈、面签准则?答:从国际上个人告贷事务惯例和我国银行长时间事务实践看,经过面谈准则,能够有用鉴别个人客户身份,了解告贷的实在用处,查询告贷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才能,然后有用防备个人告贷危险。

因而,《方法》在进一步强化告贷查询环节,提出了告贷查询的详细要求和方法方法,梳理了告贷查询的有关内容和流程的基础上,要点着重有必要建立并严格执行告贷面谈准则,确保告贷的实在性,把握告贷人买卖实在、告贷用处实在、还款意愿和还款才能实在,谨防虚假按揭事务的产生,从源头上保证个人告贷的质量。

《方法》规则,告贷人应要求告贷人当面签定告贷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确保告贷人有用识别告贷人的实在身份,防备由开发商、经销商或其他中介机构代为签定相关文件可能引发的法令纠纷,在维护告贷人利益的一起到达防备信贷危险的意图。

问:银监会如何推动《方法》的贯彻落实?答:一是规则了不适用的事务范围。

《方法》规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农户告贷、汽车金融公司发放个人告贷,可暂不执行本方法;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方法。

二是给予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三个月的准备期。

银监会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方法》的相关要求,拟定或修改各自的办理细则和操作规程,做好施行准备工作。

三是亲近跟踪《方法》执行情况。

《方法》施行后,银监会将跟踪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方法》的执行情况,针对呈现的问题及时采纳相应的监管措施,实在进步银行业金融机构个贷办理水平。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如下:1、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2、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3、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4、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5、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6、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7、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法律法规】《贷款通则》第二十四条 对贷款人的限制:一、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关于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一)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七)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银监会发布的有关贷款的管理法规

法律分析: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覆盖各类员工的全员管理制度,将银行员工不得参与民间借贷、不得充当资金掮客、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在工商企业兼职作为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通过签订协议、承诺书等形式要求银行员工严格执行,并将责任层层落实到各机构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可探索建立员工在职状态查询制度,防止非本行员工假借银行名义办理业务。

法律依据:《银监办发〔2014〕57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 》二、强化银行员工行为管理(一)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覆盖各类员工的全员管理制度,将银行员工不得参与民间借贷、不得充当资金掮客、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在工商企业兼职作为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二)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员工异常行为的监督力度。

建立对员工异常行为的内部举报制度,并可通过问卷调查、电话回访等方式向银行客户了解银行员工是否参与民间借贷。

充分利用网络、电话等方式建立外部举报机制,利用社会力量加强对银行员工行为的监督。

对于消费异常、交友复杂、有不良嗜好的员工,应采取约谈、交流、轮岗等适当措施防患于未然。

银监会发布的有关贷款的管理规定 -法律知识

银监会对异地贷款规定

异地贷款银监会的规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的过程中,必须要和存款的业务进行分离,不可以将存款作为发放贷款的主要前提条件。

银监会主要是根据法律对银行和保险行业进行一定的监管,主要管理保险公司等保险业相关金融机构和银行、信托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符合规定的机构进行调查。

一、公司股东是失信人怎么办有一定的影响,但对公司本身来说,影响并不是特别大。

失信被执行人的其他行为会受到限制,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对失信被执行人都是一种束缚。

注册有限在注册公司的时候,一定要对股东的身份资格落实清楚,否则可能导致股东权利无效。

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

二、银行业案件分为哪三类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三、中小微企业贷款怎么延期做好需求对接。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需求,开通线下和线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多种渠道,为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提供便利。

要及时受理企业申请,限时回复办理。

明确支持重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评估企业状况,调整完善企业还本付息安排,重点支持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

对于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遇到特殊困难的行业,例如交通运输、批发零售、文化娱乐、住宿餐饮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倾斜。

有效防范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贷款进行专门统计、密切监测,对于贷款期间企业经营出现实质性变化的,及时予以相应处置。

同时,应完善反欺诈模型运用,推进信息共享联防。

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融资支持,并通过上报征信、诉讼等惩戒措施,有效防控道德风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