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和借款合同有什么区别
借款合同与借条的区别如下:1、成立的方式不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
3、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
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
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
一、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有什么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如下:1、借款人不明的法律风险;2、借贷用途的法律风险:借条中明确说明借款的合法用途;3、借款利息的法律风险:建议双方在借条中作出合法、公平的利息约定;4、借条内容不规范,法律风险不明确:借条内容表达用词要准确,写标准字,语义要严谨,签字处和文字之间不要留有太大差距;5、支付不明的法律风险:现金支付的贷款,尤其是大额贷款,应尽可能通过银行转账;接受款项的账户应为借款人本人的账户或双方约定的银行账户,并保留银行转账凭证。
借款人要求将贷款交付给第三方;事先约定明确或事后取得借款人认可的,保留将款项交付给第三方、双方约定或借款人要求支付给指定对象的事实证据;6、未担保或未实现担保的法律风险:让借款人提供经济实力良好的单位或个人担保,并在借据或借款合同中列出担保人的地位和担保责任。
让借款人提供银行定期存单、有价债券、机动车、房地产等个人财产抵押,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和担保需要签订书面协议。
如果是车辆和房地产抵押,不要忘记向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7、还款不清的法律风险:在贷款关系中,与借款人收到贷款后需要出示收据的做法相对应,当借款人向债权人偿还贷款时;债权人还应向借款人出具收款凭证,以确认借款人已偿还贷款,双方的债权债务将终止;8、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还款期届满后即将到期三年前,借款人应当重新出具延续新还款期限或者落款时间的借条;可以委托律师出具催款律师函,形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证据,重新计算三年诉讼时效,确保诉讼时效失去法律保护。
直接向法院起诉偿还贷款本金和损失;9、借贷管辖法院的确定:可以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设定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条款,以保证损失能够以最低的成本顺利通过诉讼挽回。
二、债权人有哪些举证责任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首先应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
能够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按照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审理。
根据《证据规则》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事实成立的证据。
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个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个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
针对这两个要件事实的证据,原告要承担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
一般就是借款合同、借据、账簿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
只要债权人提供了这两份证据,其举证责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应该是债务人的抗辩问题。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贷款人和借款人以合同书形式存在的民间借款合同很少存在,而借据是民间借款案件最常见的诉讼证据。
借据实际上就是借款协议,既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又能够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当然,这里还涉及到对借据的关键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则问题。
只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即可,有些借据虽然记载内容不完整,但借款的主体和数额是明确的,基本事实能够证明即可成为诉讼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